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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
情况进行自评的通知

院语字[2004]02号
 

  各单位:

  为了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实现国家提出的新世纪初“普通话初步普及”、“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”的目标,省语委拟定于今年5月份对全省大专院校进行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,并同高校评估挂钩。要求4月底前报送自评报告。

  院语委要求各单位在4月份对照《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》,对本单位贯彻《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的情况开展一次自评,并对本单位教职工的普通话等级情况进行统计。4月26日前将单位自评报告、自评分数级教职工普通话等级登记表交语委办。

  说明:有等级证书者交复印件

    附件:
     1、《省语委关于对省直单位、省级新闻媒体和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》
     2、《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》
     3、《普通话等级登记表》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语委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4年4月14日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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